(2012)甬慈民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2-03-12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叶武力与乐以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武力,乐以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民初字第191号原告:叶武力。被告:乐以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代表人:王亦先,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光杰,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武力诉被告乐以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武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140元,减半收取计257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徐文源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茅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