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图民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2-03-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延边宝货皮革有限公司与魏秀花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边宝货皮革有限公司,魏秀花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图民初字第178号原告延边宝货皮革有限公司,住所图们市图们经济开发区亲商街301号。法定代表人梁在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仁玉,该公司会计。被告魏秀花,住图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延边宝货皮革有限公司与被告魏秀花之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延边宝货皮革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12日以通过仲裁决解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边宝货皮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它诉讼费用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京燮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车国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