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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开民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2-03-12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史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民初字第112号原告史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与被告张绍敏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史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戴昊宏审判员  辛弼先审判员  刘宝权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