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开民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2-03-12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史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民初字第112号原告史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与被告张绍敏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史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戴昊宏审判员 辛弼先审判员 刘宝权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