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宝法民一初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2-03-12
公开日期: 2018-06-14
案件名称
刘天生与麦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天生,麦永强,黄爱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宝法民一初字第47-2号原告刘天生。委托代理人张宗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穗,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麦永强。被告黄爱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天生诉被告麦永强、黄爱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原告刘天生的申请,查封了担保人方晓玲(身份证号440528196909113641)名下的位于深圳市盐田区东海大道南方明珠花园第二期第8栋904的房产(深房地字第70000160**号),并查封了被告麦永强名下的位于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雍景城D栋17座1701的房产(深房地字第50001932**号)。现原告刘天生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担保人及被告财产的查封,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诉及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刘天生撤回起诉;二、解除对担保人方晓玲(身份证号440528196909113641)名下的位于深圳市盐田区东海大道南方明珠花园第二期第8栋904的房产(深房地字第70000160**号)的查封;三、解除对被告麦永强(身份证号440321196707052339)名下的位于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雍景城D栋17座1701的房产(深房地字第50001932**号)的查封;本案案件受理费15420元,减半收取771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 林 锋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江明(兼)书记员 黄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