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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船民一初字第1168号

裁判日期: 2012-03-1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潘成兰与侯建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成兰,侯建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船民一初字第1168号原告:潘成兰,住吉林市。委托代理人:徐旭,吉林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洪臣,吉林权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建萍,住吉林市。委托代理人:邓卢珊,吉林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隋雨桐,住吉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成兰与被告侯建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成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成兰以被告侯建萍同意一次性给付2000元,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成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潘成兰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张 韬人民陪审员 高 峰人民陪审员 林艳平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闫俊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