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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拱民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2-03-12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王潘与杭州众人劳动服务有限公司、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拱民初字第177号原告王潘。委托代理人王巨澜。被告杭州众人劳动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淑芬。委托代理人尹志。委托代理人郑燕。被告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兰英。委托代理人林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潘诉被告杭州众人劳动服务有限公司、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潘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潘负担。审判员  周蓓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