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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武侯民初字第1393号

裁判日期: 2012-03-12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邦本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彭著勇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邦本贸易有限公司,彭著勇

案由

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侯民初字第1393号原告四川邦本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国清。委托代理人苟成东。委托代理人范倩兰。被告彭著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邦本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彭著勇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邦本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邦本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邦本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佳梅代理审判员  郭 静人民陪审员  曾 英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郭军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