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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鄞商初字第161-1号

裁判日期: 2012-03-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屠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屠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鄞商初字第161-1号原告:屠某某。委托代理人:章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李某某价值9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某某银行账户存款9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戎 绒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王文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