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锦江民初字第1220号
裁判日期: 2012-03-1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锦江民初字第1220号原告李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2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以“愿意给对方一次和好的机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不影响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符合“原告有权在宣判前要求撤诉”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龚晓明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