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罗法民四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2-03-12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李礼秀与袁升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礼秀,袁升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民四初字第48号原告李礼秀。委托代理人杭德彬,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010867161。被告袁升高。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60号16、17、27、28楼,组织机构代码89035045-8.负责人,吕成道。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袁升高、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礼秀撤回对上列被告袁升高、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4052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60520元,由原告李礼秀承担。代理审判员 苏轶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