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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台椒民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2-03-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苏某与王某乙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台椒民初字第211号原告:苏某。委托代理人:林某。被告:王某甲。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原告苏某为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2年1月3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何利春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某起诉称:原、被告于1997年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在吉林省梨树县林海乡政府登记结婚。1997年10月15日生育一子,取名王某乙。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2010年8月30日,原告曾向法院起诉离婚。2010年9月25日,双方达成协议,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婚生子由原告照顾,被告支付三分之二的钱。2011年11月,原告经商需要银行小额贷款,原告用原告名下的财产抵押,被告却干涉银行放贷,不让银行贷款给原告,导致贷款失败。另外,儿子一直由原告抚养,被告却未履行协议中的抚养费。现起诉要求准予原、被告离婚;儿子王某乙由原告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共同财产坐落在街道××小区××、××号每人一间;离婚后村里发放的各种款项归各自所有。庭审中,原告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儿子王某乙由被告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原告依法承担抚养费。被告王某甲答辩称:被告同意离婚。儿子的抚养问题考虑实际情况,被告一直在外做生意,长期不在家,儿子归被告抚养不利于儿子学习,所以要求原告抚养儿子,抚养费按照每月300到500元的标准支付,如果儿子选择随父亲生活,被告也愿意抚养。座落在街道前进村的房子是家庭共有财产,涉及儿子的份额,需要另案处理。村里发放的款项是以后的事情,无法在本案处理。经审理查明:原告苏某与被告王某甲于1997年11月13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双方生育一子,取名王某乙,就读于台州椒江第五中学。原、被告现已分居两年多,分居期间儿子随原告在台州生活,被告一人在辽宁生活。原告曾向本院起诉离婚,并于2010年9月25日就离婚后财产分割、儿子抚养等问题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协议书,但当天又在本院调解下与被告和好。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户口簿、结婚登记申请书、审查处理结果、加盖本院印章的调解协议、协议书以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证实。在审理中,本院向某、被告儿子王某乙征求意见,王某乙表示如父母离婚,愿随母亲共同生活。本院认为: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表示同意,可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于原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对于儿子的抚养问题,考虑到分居期间儿子随原告生活,一直由原告照顾其生活起居,而被告常年在外地做生意,与儿子聚少离多,另外儿子也明确表示愿意随原告一起生活,故从有利于儿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儿子应当由原告直接抚养为宜。原告在本案中表示如果儿子由其直接抚养,要求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3000元,本院认为过高,综合考虑被告的经济能力以及本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被告每月承担500元。原告要求分割坐落在街道××小区××、××号房屋,因涉及案外人的利益,本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原告提出的离婚后村里发放的各种款项归各自所有的要求,不属于本案处理范围,本院亦不予处理。至于原、被告在第一次起诉离婚时签订的关于离婚后财产分割、儿子抚养等的协议书,是以离婚为条件的协议,当时双方离婚未成,故该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在本案中也无法根据该协议书作出相应的财产分割。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苏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二、儿子王某乙由原告苏某直接抚养教育至独立生活时止,被告王某甲于本判决生效后次月起在每月的10日前支付抚养费5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苏某、被告王某甲各负担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浙江省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03235,执收单位代码:02001。]代理审判员  何利春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叶 臻附件:本案裁判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