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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东商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2-03-12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杨帅凯、杨凯瑞、张利娜与杨国珩、任洪国、梁秀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帅凯,杨凯瑞,张利娜,杨国珩,任洪国,梁秀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商初字第41号原告杨��凯,男,2003年6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法定代理人张利娜,杨帅凯之母。原告杨凯瑞,女,2008年10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法定代理人张利娜,杨帅凯之母。原告张利娜,女,1977年12月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被告杨国珩,男,1976年4月出生,汉族,住东明县。被告任洪国,男,50岁,汉族,住东明县。被告梁秀,女,1952年8月出生,汉族,住东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帅凯、杨凯瑞、张利娜诉被告杨国珩、任洪国、梁秀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帅凯、杨凯瑞、张利娜于2012年3月12日,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帅凯、杨凯瑞、张利娜撤回对被告杨国珩、任洪国、梁秀的���诉。案件受理费5548.00元,减半收取2774.00元,由原告杨帅凯、杨凯瑞、张利娜承担。审判员  宋巧兰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艳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