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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衡桃执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2-03-12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郝国利与衡水兴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衡桃执字第78号申请执行人郝国利。被执行人衡水兴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治,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2010年12月8日制作的(2010)冀民一初字第120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33180元、利息损失5246元、案件受理费630元,交纳执行费490元,共计39726元。可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衡水兴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972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德忠审判员  刘迎坤审判员  王维明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石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