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陆法执字第107-1号
裁判日期: 2012-03-12
公开日期: 2020-03-09
案件名称
张佩、钟传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陆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张佩;钟传水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陆法执字第107-1号申请执行人张佩,男,198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代理人程萌群,系广东海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钟传水,男,195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佩与被执行人钟传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10)陆法民初字第25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钟传水应向申请执行人张佩支付赔偿款人民币7571.9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1年7月13日立案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所在地村民委员会,该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证实被执行人外出至今未归,下落不明;查询房地产部门、银行,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银行存款登记记录,同时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本次执行予以终结。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时,人民法院有权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桂良审 判 员 蔡曙锋代理审判员 卢钦转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卢建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