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南执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2-03-12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江苏华夏机电有限公司与杨国辉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华夏机电有限公司,杨国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南执字第86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华夏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沐阳县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6512401-3.法定代表人屠仁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杨国辉,男,1980年12月24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洪民四终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杨国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送达之日起3日内归还欠款25334元及延期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940院,执行费285元由被执行人杨国辉承担。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提取、扣划被执行人杨国辉在银行的存款2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章林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