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杨执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2-03-12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鲁某某与单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某某,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杨执字第00061号申请执行人鲁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单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鲁某某与被执行人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权利人鲁某某于2012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杨执字第000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建鹏代理审判员 张艳萍代理审判员 王西江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牛党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