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东商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2-03-12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冷停军诉师建伟、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停军,师建伟,任俊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商初字第5号原告冷停军,男,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被告师建伟,男,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东明县。被告任俊英,女,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东明县。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本院在审理原告冷停军诉被告师建伟、任俊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冷停军于2012年3月12日,以被告“任俊英”名字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冷停军撤回对被告师建伟、任俊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00元,减半收取3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宋巧兰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艳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