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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东执民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2-03-1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买亚洲与曾小光、李威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买亚洲,曾小光,李威,胡云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东执民字第210号申请执行人:买亚洲。委托代理人:白保珍。被执行人:曾小光。现在服刑中。被执行人:李威。现在服刑中。被执行人:胡云南。现在服刑中。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买亚洲与被执行人曾小光、李威、胡云南故意伤害罪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东执民字第210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春光审 判 员 张晓霞审 判 员 陈 煜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袁金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