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雁民执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2-03-12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艾小琴与西安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艾小琴,西安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雁民执字第250号申请执行人艾小琴。被执行人西安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艾小琴与西安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雁民初字第407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西安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已将世家星城三期第61幢的资料向产权登记机关备案。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工商、房产、车辆、土地及银行账户情况,因西安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需盘活资产,缓解资金矛盾,确保未竣工楼盘的资金使用,故其名下资产尚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在另案执行中,已将被执行人的保证金账户予以冻结。目前暂无其他适宜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金钱给付执行标的为8848.8元及执行费550元,申请执行人未受偿8848.8元,被执行人未缴纳执行费550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雁民执字第25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或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贾宇润执行员 杨 波执行员 李 涛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栗德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