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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夷陵民初字第00494号

裁判日期: 2012-03-12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夷陵民初字第00494号原告朱某某。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2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已减半),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判员  郭红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姜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