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浙温民终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2-03-12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陈某与欧阳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欧阳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温民终字第2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欧阳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上诉人欧阳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2011)温苍龙民初字第8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审查,因上诉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欧阳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邹挺骞审 判 员  杨宗波代理审判员  蔡蓓蓓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曾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