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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莲民三初字第00248号

裁判日期: 2012-03-12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汪毅诉被告西安市金恒广来商贸有限 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莲民三初字第00248号原告汪毅,女,195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XX念,男,194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市金恒广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丰铺东路130号紫玉华园3号楼4单元202室。法定代表人张一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淑娟,陕西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伟峰,陕西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毅诉被告西安市金恒广来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汪毅于2012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汪毅自愿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25元。审 判 长  秦玉新代理审判员  史 琳代理审判员  闵永军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郭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