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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兴执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2-03-12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申建斌与李汉雄、张新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建斌,李汉雄,张新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兴执字第126号申请执行人申建斌。被执行人李汉雄。被执行人张新元。本院在执行申建斌与李汉雄、张新元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李汉雄已按该案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兴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兴民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陆正胜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