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黄商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2-03-1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新功与青岛天通达物流有限公司、崔春维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黄商初字第102号原告王新功,男,197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被告青岛天通达物流有限公司,地址XX。被告崔春维,女,汉族,现年38岁,现住。被告王国忠,男,汉族,现年40岁,现住。原告王新功与被告青岛天通达物流有限公司、崔春维、王国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依照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向其送达诉讼文书,但未在上述地址找到被告。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的被告未能查找到,属于被告不明确,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新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5元(原告已预交),收取0元,退原告185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熊 敏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尹瑞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