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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越袍民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2-03-12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绍兴市创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国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创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国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越袍民初字第128号原告绍兴市创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诸卫刚。被告周国泉。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创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国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创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敏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陶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