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滦民初字第1089号
裁判日期: 2012-03-12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滦民初字第1089号原告魏某某。被告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审判员 司利国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丽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