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吉丰民执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2-03-12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顾伟峰与被执行人王怀春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伟峰,王怀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吉丰民执字第219号申请执行人:顾伟峰,男,196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王怀春,男,195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丰满发电厂退休职工,住吉林市丰满区。申请执行人顾伟峰与被执行人王怀春债权纠纷执行一案,于2011年9月27日,向被执行人王怀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被执行人王怀春未能自动履行义务,本院依职权对其在各大金融机构、房地产及车辆管理部门的资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2年4月30日前全部付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1)吉丰民二初字第11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国光审 判 员 程国义审 判 员 李玉民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薄丽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