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古民初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2-03-12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冯小刚与贾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小刚,贾玉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古民初字第340号原告冯小刚,男,196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开滦钱家营矿工人,现住古冶区林西白马山平房2条*号。被告贾玉梅,女,50岁,汉族,无职业,现住古冶区林西机厂*楼*楼2门*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小刚与被告贾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小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冯小刚负担。审 判 长 :何俐桦审 判 员 : 王 婧代理审判员 : 杜 林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 安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