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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古民初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2-03-12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冯小刚与贾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小刚,贾玉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古民初字第340号原告冯小刚,男,196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开滦钱家营矿工人,现住古冶区林西白马山平房2条*号。被告贾玉梅,女,50岁,汉族,无职业,现住古冶区林西机厂*楼*楼2门*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小刚与被告贾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小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冯小刚负担。审 判 长 :何俐桦审 判 员 : 王 婧代理审判员 : 杜 林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 安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