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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黄民一初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2-03-1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丁秀芳与黄山市黄山区谭家桥镇中墩村桃林村民组侵害集体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秀芳,黄山市黄山区谭家桥镇中墩村桃林村民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黄民一初字第00014号原告:丁秀芳,女,汉族,现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委托代理人:许振序,安徽金天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山市黄山区谭家桥镇中墩村桃林村民组。法定代表人:汪德忠,系该村民组组长。委托代理人:谷明,安徽谷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丁秀芳诉被告黄山市黄山区谭家桥镇中墩村桃林村民组侵害集体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故原告于2012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秀芳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秀芳承担。审判员  王铁梅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钱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