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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六金民二初字第00438号

裁判日期: 2012-03-12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安徽辰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聊城市中储金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辰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聊城市中储金属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六金民二初字第00438号原告:安徽辰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址:安徽六安经济开发区纬一路中科智能园创业园。组织机构代码证:68686368-6。法定代表人:段贤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柴苒,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聊城市中储金属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聊城市开发区大东钢材市场3-6号。原告安徽辰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聊城市中储金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辰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以考虑本案诉讼成本较高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聊城市中储金属有限公司的起诉。原告安徽辰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要求,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辰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要求撤回对被告聊城市中储金属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诉讼费740元,减半收取370元,由原告安徽辰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李和跃审判员  朱中全审判员  李立军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