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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荣崖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2-03-1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刘学忠与黄友兰、倪春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学忠,黄友兰,倪春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荣崖民初字第8号原告刘学忠,男,汉族,1969年1月24日出生,住荣成市,居民。被告黄友兰,女,成年,住荣成市,居民。被告倪春海,男,成年,住荣成市,居民。本院于2012年1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学忠与被告黄友兰、倪春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之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慈方铭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滕真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