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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2-03-12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深圳市齐心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与南宁市华美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齐心文具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华美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346号原告深圳市齐心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法定代表人陈钦鹏,该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熊先舸,该司法务专员。被告南宁市华美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法定代表人罗秋云,该司董事长。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齐心文具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51元,按四分之一收取112.75元(已由原告交纳),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伟 英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谢寒(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