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福法民四初字第359-365、370-372、375号
裁判日期: 2012-03-12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惠州市纳伟仕视听科技有限公司与戴伟炜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州市纳伟仕视听科技有限公司,陈运城,深圳市恒利通供应链有限公司,广州敦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四初字第359-365、370-372、375号原告惠州市纳伟仕视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水口镇环镇西路29号和31号,组织机构代码71932308-9。法定代表人厉天福。委托代理人陈炜业,男,汉族,1984年4月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被告陈运城等11人(详细身份情况见附表)。第三人深圳市恒利通供应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东南部时代财富大厦19A,组织机构代码77033283-7。法定代表人庞华锋。第三人广州敦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688号10楼02单元自编103房,组织机构代码56225315-7。法定代表人厉天福,总经理。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十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以原告已履行义务,双方之间劳动争议已结清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市纳伟仕视听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十一案案件受理费5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敏人民陪审员 丁 晓 晨人民陪审员 井 梅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麟舒(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