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全民一初字第00353号
裁判日期: 2012-03-1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刘应柱与黄长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应柱,黄长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全民一初字第00353号原告:刘应柱。委托代理人:肖世云。被告:黄长富。委托代理人:尚昌根,安徽敬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应柱诉被告黄长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应柱于2012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应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应柱负担。审判员 司武金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少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