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同商终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2-03-1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山西涵亿石村有限公司与浑源县涵光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浑源县涵光矿业有限公司,山西涵亿石材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同商终字第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浑源县涵光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浑源县东坊城工业园区(杨武洲院内)。法定代表人吴传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啸峰,山西云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琨,山西云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涵亿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浑源县。法定代表人何秋菊,职务经理。上诉人浑源县涵光矿业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浑源县人民法院(2011)浑商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浑源县涵光矿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啸峰、刘琨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山西涵亿石材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山西涵亿石材有限公司与福建泉州泉港开采队于2011年订立合作开采富恒矿花岗岩荒料合同,后因涵亿石材违约,双方于2002年11月19日(此时福建泉州泉港开采队变更为浑源县涵光矿业有限公司)就解除合同及补偿订立协议,约定山西涵亿石材有限公司付给福建泉州泉港开采队(浑源县涵光矿业有限公司)人民币18万元(已付),福建泉州泉港开采队(浑源县函光矿业有限公司)每年给山西涵亿石材有限公司石材荒料20立方米。自2007年开始浑源县涵光矿业有限公司未再按协议给付原告荒料。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订立的解除合同及补偿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已就合同义务履行完毕,被告应依约履行自己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浑源县涵光矿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山西涵亿石材有限公司花岗岩石材荒料80立方米。案件受理费8500元,由被告浑源县涵光矿业有限公司负担。一审宣判后,浑源县涵光矿业有限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上诉人并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原审认定上诉人浑源县涵光矿业有限公司就是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开采队错误。2、被上诉人提供的解除合同协议书对于给付荒料的年限约定不明确,而这人解除合同协议是根据《矿山合同》订立的,故应依据《矿山合同》查明给付荒料的期限,原审法院在未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径直判决属认定事实不清。3、被上诉人的部分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故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对上诉人在二审中提供的2001年12月12日与被上诉人签定的两份合作开采花岗石合同,被上诉人在一审中就承认有此合同,并认为是根据此合同订立的解除合同及补偿协议,被上诉人也未提供相反证据否认该证据,因此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对上诉人二审中提交的采矿许可证,内容、形式合法,本院予以采信。被上诉人未到庭也未提交答辨状。经审理查明,被上诉人山西涵亿石材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前身福建泉州泉港开采队于2011年12月12日订立合作开采富恒矿花岗岩荒料合同,后因涵亿石材违约,双方于2002年11月19日(此时福建泉州泉港开采队变更为浑源县涵光矿业有限公司)就解除合同及补偿订立协议,约定山西涵亿石材有限公司付给福建泉州泉港开采队(浑源县涵光矿业有限公司)人民币18万元(已付),福建泉州泉港开采队(浑源县涵光矿业有限公司)每年给山西涵亿石材有限公司石材荒料20立方米。自2007年开始浑源县涵光矿业有限公司未再给付原告荒料。本院认为,涉诉双方在2002年11月19日签定的解除合同及补偿协议是根据2001年12月12日的合同签定的,可视为是对2001年12月12日合同的变更,而2002年的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合同履行期限,因此2002年合同的履行期限应与2001年合同的履行期限相同,2001年合同的履行期限是2001年3月1日至2006年底,因此2002年合同的履行期限也应到2006年底截止,被上诉人依据2002年合同要求上诉人履行2007年及其以后的荒料给付义务,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判决结果失当,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浑源县人民法院(2011)浑商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山西涵亿石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85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500元,合计17000元,由被上诉人山西涵亿石材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苗建萍审判员 刘凤山审判员 王艳宏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魏捍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