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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潢刑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2-03-1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被告人付文兵抢劫罪、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潢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潢刑初字第46号公诉机关潢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付文兵(曾用名付文成),男,38岁。潢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潢检刑诉(20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文兵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2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熊永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文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抢劫罪2002年3月10日2时许,被告人付文兵伙同曹玉军、付文军(均已判刑)预谋后携带电筒、钻子等作案工具窜至潢川县城关镇小北门胡xx住处,其一伙用钻子撬开门、窗入胡xx住室,用室内的毛巾、帽子蒙面进入卧室,付文军、付文兵用钻子击打被害人胡xx及刘xx,抢走人民币3800元,诺基亚8310型手机及充电器各1部,摩托罗拉精英王BP机1部,铂金手镯、项链各1个,铂金耳环、耳花各1付,黄金戒指、铂金戒指各1个,领带3条,玉溪香烟等物,以上物质折合人民币8690元。赃款被其一伙均分。破案后追回部分赃物退还被害人。经法医鉴定胡xx的损伤属轻微伤。二、盗窃罪(一)2002年3月5日夜,被告人付文兵伙同付文军携带三轮、手电等作案工具,窜至潢川县春申路五里卫生所,采用翻墙入室的手段,盗窃袁xx卫生所内的现金400余元,羚羊感冒胶囊、思密达、羚锐通络去痛膏等各种药品(价值共计1909元)。(二)2001年12月22日至2002年3月20日,被告人付文兵伙同付文军、曹玉军携带作案工具先后窜到潢川县城关备战仓库、潢川县城关幸福路11号孙x住处、潢川县城关镇李夹空李xx住处盗窃作案三起,盗得现金、衣服、皮鞋、波导S2000型手机及充电器等物质,共计价值23290元。案发后部分赃物追退失主。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付文兵的供述、被害人胡xx、刘xx、袁xx、陈xx、孙x、李xx的陈述、同案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相关书证、物证照片、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付文兵伙同他人入户抢劫,数额巨大;伙同他人盗窃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抢劫罪、盗窃罪,且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请求依法惩处。被告人付文兵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一、抢劫2002年3月10日2时许,被告人付文兵伙同付文军、曹玉军(均已判刑)预谋后携带电筒、钻子等作案工具窜至潢川县城关镇小北门胡xx住处,其一伙用钻子撬开门、窗,进入胡xx住室,用室内的毛巾、帽子蒙面进入卧室后,曹玉军看守被害人并翻找财物,付文军、付文兵用钻子击打被害人胡xx及刘xx,抢走人民币3800元,诺基亚8310型手机及充电器各1部,摩托罗拉精英王BP机1部,铂金手镯、项链各1个,铂金耳环、耳花各1付,黄金戒指、铂金戒指各1个,领带3条,玉溪香烟等物,以上物质折合人民币8690元。后赃款被其一伙均分。破案后追回部分赃物退还被害人。经法医鉴定胡xx的损伤属轻微伤。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胡xx的陈述:有三个男的,头一个进来的是带刘xx帽子的那个人,有二十七、八岁,穿一个蓝黑色的夹克衫,一个深色的西裤,穿一个非常亮的黑皮鞋。因为当时这个人用脚踩着刘xx的头,我看的较清。我在床上这个男的用拳头对我脸打了几拳,打我的时候还让我把头蒙起来,这个男的开始一进来就用手电照我与刘xx的脸。我被抢的东西有现金2000元,还有5000元现金放在客厅办公桌内抽届里面,办公桌的三个抽屉都被翻过,一个白金手镯,一个白金项链、一个黄金戒指,一对白金耳环,还有三条领带,刘xx的诺基亚8310手机和充电器,一个白金钻戒,一对白金耳环,还有现金2000多元,那天她过生日才取的。我的一部摩托罗拉精英王传呼机也被抢走了。穿羊毛衫的用铁棍打我、用脚踢我,打了我之后又让刘xx起来,刘xx不起来,带帽子的男的和穿羊毛衫的男的一起打刘xx,我当时把头蒙住了,他们咋打的我不清楚。我的头部左侧被打开了,在医院缝了七针,左侧背部和胯部都被打青了,左手小手指到现在也伸不直,可能是在护头时被打的。刘xx整个脸被打青了,变形了,她的胳膊也打坏了,始终抬不起来,眼睛打的充血。(2)、被害人刘xx的陈述:这三个男的我都不认识,第一个男的,抢劫时戴着我放在胡xx家客厅的沙发上的帽子,年龄大约27、8岁,上身穿深色夹克,下身穿深色裤子,听胡xx说她看见第一个男的穿的皮鞋亮得很,是他踢我时胡看到的。第二个男的抢劫时上身穿浅色带花纹的羊毛衫,里面穿的衬衣,身体比较瘦,个子也矮些,脸蒙着毛巾。第三个男的脸也蒙着毛巾,上身穿军绿褂,个子也矮些,身体比较胖,年龄大约有30多岁。那个戴帽子的和那个蒙脸瘦个打我和胡xx,蒙脸瘦个男的拿着一个一尺多长的铁东西对胡xx身上打,其中对胡xx头上打了两下,胡xx头被打开了,身上被打青完了,我的鼻子、嘴、眼睛都打出血了、右胳膊被踢肿了。我的诺基亚8310手机,手机充电器,一付白金耳花,一个白金带小宝石的戒指,胡xx带的白金项链和一枚白金戒指被去掉给蒙面瘦个男的,我放在裤子袋里的1800元钱也被抢了,胡xx放在梳妆台抽屉里的一个白金手镯、一付白金耳花、一枚黄金戒指、她丈夫放在客厅办公桌抽斗里的5000元钱,她自己的2000元钱也被抢了。当时被抢的还有7美元和200台币,美元是三张,两张壹美元、壹张五美元、壹张200元台币。2、证人陈xx证言:我家被抢劫时我不在家,我妻子胡xx、我儿子、我妻子的朋友刘xx在我家睡,被抢的东西有刘xx的手机(诺基亚8310)和充电器,1800元钱和戒指,还有耳环,我妻子的2000元钱、白金手镯、黄金戒指、白金耳环、白金项链、一个玉佛、一个摩托罗拉传呼机、三条领带、两部电话机,还有我的两块三星牌手机288型电池两块,八盒玉溪烟,另外还有一些零钱10元20元的我们都记不清了,一把切菜的菜刀被拿走了,毛巾也被拿走两条。我在客厅办公桌抽屉里锁着的5000元钱被抢走了,这5000元钱是家里被抢后我回家清点东西后才告诉胡xx的。3、被告人付文兵的供述:2002年上半年一天夜里,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曹玉军(乳名“国喜”)、付文军和我三人在城关小北门附近转准备偷点东西,转到一个房子不错的人家时,我们将门撬开,爬窗进入那家住室,我们先在客厅拿了几盒香烟、几条领带,这时我想离开,曹玉军不同意走并将那家人的卧室门打开,里面睡着的两个女人当时就醒了,曹玉军让我到门口放风,他们进入卧室将两个女人的钱、首饰、手机抢了,开始并不知道具体抢了哪些东西,作罢案后我们三人来到付店镇新街我的住处分东西,我才知道抢了2990元人民币、诺基亚8310型手机一部、摩托罗拉BP机一部、铂金项链、戒指有几个(具体多少记不清了),钱物由付文军分配,付文军分了1000元钱、诺基亚手机,曹玉军分了1000元钱,我分了990元钱,BP机和首饰暂时放我家里,付文军说以后再处理,后来听说付文军被抓,我吓得将首饰扔水库里了,BP机被公安的人没收了。4、同案人供述(1)同案人曹玉军供述:我记得是2002年上半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一天夜晚凌晨2点多钟,付文军、付文兵俺们三个人开辆三轮车,三轮车是付文兵的。我们当时带有撬杠、手套、手电等工具,跑到潢川城关陈xx家。我不认识,付文兵、付文军认识,他俩来过陈xx家,在他家赌过博。我们把车停在楼下,然后付文兵用撬杠把楼下的铁门撬开,我们通过窗户进入屋里,用毛巾把脸蒙着。开始我在门口站着,付文军、付文兵进堂屋搜东西没有搜着,他俩个就进里屋搜,在里屋搜时床上有两个女的发现了就叫喊,付文军、付文兵让女的别叫喊。付文兵让我到卧室里看着这两个女的,他俩个就在屋里搜,我记得搜部手机,还有些首饰多少记不清了,付文兵问其中陈xx爱人还有钱不,陈xx爱人说没有了,付文兵用撬杠往那位女的头上敲打几下,给女的头打冒血了,最后付文军、付文兵又审问这两女的还有钱不,这两个女的说没有了,我们三个就走了。临走时付文兵还给屋内一部座机拔了,给电话机带走了,扔哪不知道了。我们在付文军家分的赃,我记得我分了几百元现金,具体分多少记不清了,金银首饰都是付文兵拿着没有分,多少记不清了,好像还有几条领带付文兵拿去了,手机付文军拿去了。(2)同案人付文军的供述:十来天前的一天凌晨1点多钟,付文成(付文兵)打我家电话,他让我出去和他一块到小街偷东西,我就穿一件黑色高领衣,一条黑西裤,一双黑皮鞋,从床头拿一把三节电池的大手电筒。我到西关加油站见到付文成(付文兵),他开一辆机动三轮车,国喜(曹玉军)也在车上,付文成把车直接开到新大桥北头小街子,我们拐到路北一条人行路,到被抢的那家住的楼下,付文成和国喜用钻子把楼下的大铁门弄开,付文兵从窗口翻进去,把客厅门打开,我和国喜进去,我把皮沙发上的一顶黑色长盖帽戴头上,从大衣柜拿三条领带揣裤兜里,付文兵和国喜到卫生间每人拿一条毛巾包住头,我们来到北卧室,内有两个女的,付文兵让他们把耳环、耳花及白金戒指、黄金戒指、白金项链、白金手镯都递给他,付文兵用钻子把那女的头打冒血了,付文兵还在客厅及北卧室搜东西了。国喜在床边看那两个女的,国喜问,还有钱呢,那两个女的说:没有钱了。国喜说到底还有没有钱。那两个女的说真没有了。……付文兵把我们带到他家,把从那家里搜的东西和那两个女的去掉的首饰拿出来放客厅的桌子上,我把钱数数是2990元,台币200元、7美元,我分给付文兵1000元,国喜990元,美元是我1美元,国喜1美元,付文兵5美元,诺基亚8310型红色手机带充电器,后我拿了,领带我拿走了,伍盒玉溪烟我、付文兵每人两盒,国喜一盒,其他金银首饰没分放付文兵那了。5、鉴定结论(1)、胡xx检验鉴定(意见)书:胡xx头部损伤、系钝性物体形成,属轻微伤。(2)、豫潢价事鉴字(2002)第14、29号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被害人胡xx、刘xx被抢物品价值人民币8690元。5、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方位图。6、相关书证、物证照片:(1)、胡xx和刘xx辩认被盗部分物品及领条:胡xx辩认出并领回了被抢劫的摩托罗拉中文传呼机(精英王)一部,鳄鱼牌领带两条、伟志牌黑色领带1条、玉溪烟九盒;刘xx辩认出并领回了被抢劫的诺基亚手机8310一部、充电器一部。(2)、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3)、被害人刘xx提供的购买诺基亚8310型手机收据证实被盗手机价值3080元。(4)、胡xx、刘xx的伤情照片。二、盗窃(一)2001年12月22日1时许,被告人付文兵伙同付文军、曹玉军预谋后携带手电筒、撬杠、钳子骑三轮车窜至潢川县城关备战库西北角陈xx仓库,其一伙用钳子剪开门锁入库,盗走陈xx的中华牙膏6件,毛巾15件,黑芝麻洗发水8件,雪豹牌鞋油6件,莱湾牌洗发露9件,常英牌西装、彬彬牌西装、报喜鸟牌西装各1套、波司登牌夹克1件、彬彬牌西裤、梦特娇牌西裤等物,以上物资经评估,价值人民币13765元。破案后追回部分赃物退还失主。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付文兵供述:2001年底的一天夜里,具体哪天记不清了,曹玉军、付文军和我三人到潢川县城关备战库,他俩将一间仓库撬开了,并从仓库内偷了不少牙膏、毛巾、洗发露等日用品,曹玉军让我开我的机动三轮车帮他拉货并帮他搬运货物,当时我们装了一三轮车的货物,将货运到付文军家里了,货是曹玉军和付文军处理的,怎么处理的我不知道,事后曹玉军给我1000多块钱,因之前就欠他钱,所以当时我就将钱还给他了。这次盗窃就是因为我欠曹玉军钱,他让我干所以我就跟着干的。2、同案人供述(1)同案人曹玉军供述:在2001年底,具体几月几日记不清了,我和付文军、付文兵三个人开三轮去备战库。三轮车是付文兵的,我们当时带有手电,撬杠、管钳等工具,我们给备战库一个仓库锁剪断了,我们三个都进仓库去了,仓库里都是些日用品,我们给柜子抽屉撬开没有东西。我们三个就给日用品偷一部份运到三轮车上,共计偷了一三轮车,都是些鞋油、牙膏、洗发水、毛巾等。在付文兵家分的赃,我们分了一点,卖了一部分,剩余的我带回家了,卖多少钱记不清了,我记得我分不到2000元钱。(2)同案人付文军供述对伙同曹玉军、付文兵盗窃潢川县城关备战仓库院内日用品仓库窃得西装及日用品一事供认不讳,与曹玉军的供述相一致。3、被害人陈xx陈述:被盗的当天夜里没有人看门,是第二天早上八点左右,我到仓库时发现的。被盗的有毛巾、中华牙膏、雪豹鞋油、黑芝麻洗发露、报喜鸟西装、杉杉西裤、菲利浦充电器、手机电池、梦特娇西裤、手机等物,总价值10935.6元(不含手机)。4、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5、鉴定结论豫潢价事鉴字(2002)第14号:被害人陈xx被盗物品部分价值13765元。6、相关书证、物证照片。(1)扣押物品清单、被害人辩认被盗物品笔录及领条。(2)被害人提供的被盗物品清单。(二)2002年3月5日夜,被告人付文兵伙同付文兵携带三轮、手电等作案工具,窜至潢川县春申路五里卫生所,采用翻墙入室的手段,盗窃袁xx卫生所内现金400余元,羚羊感冒胶囊、思密达、羚锐通络去痛膏等药品。以上药品经评估,价值1909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袁xx陈述:我的门面房里没有睡人,今天上午七点多我发现诊所被盗了,经查发现被盗走1000元左右的现金,阿莫西林、复方阿胶浆、泰克、达克宁等几十种药品。被盗的药品种类多,我列了一个药品清单,价格都有医药公司的电脑发票证明,药品价值共计1953.2元。2、被告人付文兵供述:是付文军喊我去的,只有我两个参加。在潢川城关五里岔路口偷的,总共偷了一箱多药。这一次我分点药,咋处理的记不清了。3、同案人付文军供述:今天正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夜里十二点左右,付文兵打电话给我说出去转转,我知道他说的是去偷东西的意思,就同意了,我拿着我的小头手电走到五里卫生所附近时,看到了付文兵的三轮车,他拿着小头手电在屋墙后站着,他先踩着墙砖翻到院子里把大门打开了,我从大门进去的,这家门面房里没有睡人,我们共偷了400多元现金,两箱药品,大概有几十种,偷完后用三轮车载着去付文成家分的药,我分了两百块钱和一部分感冒药、青霉素、消炎药等有用的药,剩下的都是付文成的。这次偷东西是我看好的点,然后告诉付文成的。4、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1)豫潢价事鉴字(2002)第14号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被害人袁xx被盗药品价值共计1909元。(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5、相关书证(1)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2)领条:被害人袁xx领回了青霉素、消炎药等药品。(3)被害人袁xx提供的被盗物品清单及价格(4)销售通知单:被害人袁xx提供的由潢川县药品经营有限公司开具的批发销售通知单。(三)2002年3月13日1时许,被告人付文兵伙同付文军、曹玉军预谋后携带手电筒、鱼竿等作案工具,窜至潢川县城关幸福路11号孙x住处,翻墙入院后用鱼竿挑出钥匙开门入室,盗走孙x的人民币3800元、波导S2000型手机及充电器各1部、芒果香烟、红河牌香烟等物。经评估,以上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3252元。破案后追回部分赃物退还失主。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孙x于2002年3月13日报案称家中被盗现金30000余元,一部波导S2000型手机、充电器、烟等物。其中自己家的钱3800元,朋友放在家里的钱26000元。2)、被害人叶xx系孙x丈夫其陈述2002年3月13日家中被盗现金30000余元,一部波导S2000型手机等物。其中自己放家里的钱2500元,朋友熊xx放在家里的钱30000元。2、证人吴xx证言证明从付文军手中以1600元钱买了一部波导S2000型手机和充电器。3、被告人付文兵供述:2002年那段时间,我和曹玉军、付文军在潢川城关西关菜市场见面,就是幸福路院附近偷一家,进哪家屋了,偷了什么现在记不清了,我当时是开着那辆三轮车拉他们去的。这次给了我200多元钱。4、同案人供述(1)被告人曹玉军的供述:2002年上半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下半夜,付文军、付文兵我们三个人带着鱼杆、手电等工具跑到幸福路一住户家,我打马肩给付文兵先送院子里,他给门开开,付文军也进去了,我在门口望风,他俩就进屋里偷,偷部手机、衣服和现金,手机后来卖了1000多块钱,钱我们分了,分多少记不清了,多少现金也记不清了。(2)同案人付文军供述:小街子那事过后没几天的一天夜里大约1点钟左右,我正在家里睡觉,付文成(付文兵)打电话,让我与他一块到幸福路转转,我们和国喜三个人一块地走到幸福院在附近转,看哪家漂亮就偷哪家,我们从幸福院往西走到一排连在一块的房子,我和付文成站在国喜的肩上爬到平房顶上,从楼梯到院内,把大门开开,国喜站那望风,付文成用鱼竿挑出钥匙,把客厅的门开开我们进去,偷了2650元钱,一部波导S2000型手机及充电器,(还有)一条红金芒果烟、一盒沙河烟。然后我们三个人一块地走到俺家,在俺家客厅分的东西,我分880元钱,壹合红合金芒果烟,一盒沙河烟,水晶项链放俺家了,付文成分880元钱,两盒芒果烟,国喜分的和付文成一样,手机和充器由付文成保管理着,过有五六天,在俺哥付文兵的屠宰场院里把手机和充电器卖给北关的吴正刚,卖了1600元钱,我们3个人分了,我分600元,他俩每人分了500元。5、鉴定结论豫潢价事鉴字(2002)第14号:被害人孙x被盗物品部分价值3252元。6、相关书证、物证照片:1)、孙x辩认被盗部分物品及领条:孙x辩认出并领回了被盗窃的银白色波导S2000手机及充电器一部,被盗金属项链一条。2)、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3)、失主孙x提供的购买波导S2000型手机收据证实被盗手机价值3200元钱。(四)2002年3月20日1时许,被告人付文兵伙同付文军、曹玉军预谋后携带手电筒、钻子窜至潢川县城关镇李夹空李xx住处,翻墙入院后撬窗入室,盗窃李xx的人民币500元,狮王牌西服2套、休闲袄1件、法院冬装制服1套、啄木鸟牌皮鞋、远足牌皮鞋各1双、帝豪牌香烟9盒。经评估,以上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973元。破案后追回部分赃物。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李xx陈述:在被盗的那天夜里,我没有听到动静。第二天早上七点多我起来下楼发现,我家一楼客厅的大门开着,客厅窗户的钢筋棍断了一根,还有一根弯了,走廊地上和鞋柜里的三双男式皮鞋,一双女式皮鞋不见了,壁柜被打开了,地下扔了几件新式法官制服,壁柜里的两套狮王牌西服,一件法官制服还有一件袄子不见了,放在电脑桌上的一条帝豪烟也不见了,我用了一盒,还有九盒没用。被盗东西价值至少也值2000元。2、被告人付文兵供述:大概在2002年左右,我、曹玉军和付文军在潢川城关李夹空偷的,偷的啥东西记不清了。当时给我西服二套,没给钱。2、同案人供述(1)同案人曹玉军的供述:2002年上半年一天下半夜,付文军、付文兵我们三个人到李夹空一住户家,我打马肩给付文兵送到院里,他给门开开后,我和付文军进院里了。我们给窗户撬开,付文军、付文兵到屋里偷,我在门口望风,偷500元现金,几双皮鞋,几件衣服,我们给钱平分了,我没要皮鞋,我分一套法院制服没要给扔了。(2)同案人付文军的供述:在我被抓的前几天的一天夜里,我和付文兵、国喜(曹玉军)三人到二环路检察院和土地局交叉口路西南角处,我们看到有一家三间两层的楼房比较漂亮,我们就偷这家,国喜打马肩,付文兵翻上去。他进去把门打开,我和国喜也进去了,我在一套男式西装里搜出500元钱,偷有皮鞋、西装、烟,我分160元钱,三双男式皮鞋。付文兵和国喜每人分170元。4、鉴定结论豫潢价事鉴字(2002)第14号:被害人李xx被盗物品价值1973元。5、相关书证:扣押李xx被盗皮鞋清单。本案综合证据:1、潢川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关于被告人付文兵归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付文兵于2011年11月10日联系该局在广东省惠州市办理案件的侦查人员要求投案自首,并于当日从深圳到惠州跟随侦查员回到潢川。2、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信中法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书在卷。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2010)潢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书在卷,以抢劫罪、盗窃罪对曹玉军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40000元。3、被告人付文兵户籍证明在卷,证实付文兵1974年4月23日出生。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付文兵犯抢劫罪、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付文兵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劫取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数额巨大。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财物共计25599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数额巨大。对其所犯数罪应予并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付文兵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案发后,被告人付文兵能够主动与公安机关联系,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抢劫和盗窃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四)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付文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1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10日起至2023年11月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肖艳茹人民陪审员  段术林人民陪审员  刘海泉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邹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