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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邯山民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2-03-12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马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邯山民初字第190号原告马某。被告张某。原告马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赵瑛珊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安亚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