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邯山民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2-03-12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马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邯山民初字第190号原告马某。被告张某。原告马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赵瑛珊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安亚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