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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仙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2-03-1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黄清水与林秀烟、林炳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清水,林秀烟,林炳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仙民初字第12号原告黄清水,男,1976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委托代理人黄剑飞,福建理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林秀烟,女,1960年7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被告林炳霖,男,195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系被告林秀烟之夫。委托代理人XX晃,福建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清水与被告林炳霖、林秀烟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清水的委托代理人黄剑飞于2012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清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八百元,减半收取人民币四百元,由原告黄清水负担。审判员  林文良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芳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