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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辽0804民初992号

裁判日期: 2012-03-12

公开日期: 2020-08-02

案件名称

信有会与大石桥市鹏昀程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市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信有会;大石桥市鹏昀程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市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0)辽0804民初992号原告:信有会,男,1961年5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营口市鲅鱼圈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小曼,营口市鲅鱼圈区红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大石桥市鹏昀程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石桥市南楼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家村。法定代表人:孙震,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荣魁义,辽宁恩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市支公司,住所地营口市西市区青光大街西27号。负责人:冯俊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封辛,该公司员工。原告信有会与被告大石桥市鹏昀程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市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4875元。2、请求判令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义务。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2018年3月11日12时30分,贾玉福驾驶辽H×××××号重型自卸车沿鲅鱼圈区青龙山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铁路沿线桥下时,发生被拖拽重型自卸车车厢翻起与桥南北两侧限高杆相撞的事故,导致限高杆损坏,将原告所有的限高杆上的电缆线损坏。经营开公交(认)字第201804013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贾玉福承担全部责任。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市支公司于2020年3月27日之前给付原告信有会10000元;二、原告信有会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2元,减半收取86元,由原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高野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