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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宝渭法执字第00170号

裁判日期: 2012-03-1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李永峰与渭滨区神农镇太平庄村第一村民小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宝渭法执字第00170号申请执行人李永峰。被执行人渭滨区神农镇太平庄村第一村民小组。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1)宝渭法民初字第0065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李永峰与渭滨区神农镇太平庄村第一村民小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2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渭滨区神农镇太平庄村第一村民小组的银行存款125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小强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田 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