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福法民催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2-03-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丹阳市访仙金属电镀厂与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丹阳市访仙金属电镀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深福法民催字第10号申请人丹阳市访仙金属电镀厂。法定代表人言伟民,该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玉明,该司副厂长。申请人丹阳市访仙金属电镀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1月1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号(票面金额:人民币100000元,出票人:深圳国人通信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银行深圳福田支行营业部,收款人:安徽海特微波通信有限公司,最后被背书人、最后持票人:丹阳市访仙金属电镀厂,出票日期:2011年11月11日,汇票到期日:2012年2月11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丹阳市访仙金属电镀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 伟 英审判员 曾 红 文审判员 蔡 奕 惠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谢寒(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