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昌执字第00108号
裁判日期: 2012-03-12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吴某某、肖某某、李某、郝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吴某某,肖某某,李某,郝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昌执字第0010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吴某某。被执行人肖某某。被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郝某某。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吴某某、肖某某、李某、郝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吴某某、肖某某、李某、郝某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暂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1)昌民一初字第016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人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弘波审 判 员 潘 力代理审判员 张占有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阿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