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广法执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2-03-11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赵某甲与赵某乙抚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甲,赵某乙,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广法执字第252号申请执行人赵某甲,广平县。被执行人赵某乙,广平县。被执行人刘某,广平县。本院执行赵某甲与赵某乙、刘某抚养权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总额为280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为0元,剩余债权数额为280元。本院依法穷尽了所有调查措施,目前本案应认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1款第1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广法执字第252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生效,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张维军代审判员 刘 培代审判员 张星华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