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广法执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2-03-11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于子坤与郑广兴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子坤,郑广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广法执字第48号申请执行人于子坤。被执行人郑广兴。本院在执行于子坤与郑广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总额为950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为零,剩余债权数额950元。本院依法穷尽了所有调查措施,目前本案应认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1款1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广法执字第48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生效,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张维军代审判员 张 刚代审判员 刘 培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星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