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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胶民初字第1357号

裁判日期: 2012-03-11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关成芳与XX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成芳,XX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胶民初字第1357号原告关成芳,女,汉族,住胶州市。户口所在地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被告XX,男,住青岛市市北区,系92001部队26分队军人。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系母子关系,1998年9月份原告在胶州市中云办事处郭家庄新村买旧平房4间,当时面积74平方米,购房款20000元,赠与儿子。2004年扩建南屋厢屋。2008年11月25日,被告借我20000元,至今没还。现在儿子买了新楼,要求儿子返还我赠与的旧房子,儿子借我的20000元钱也不要了。被告诉称,原告所述属实,同意将原告赠与给我的房子还给她,我们私下已经写好协议了。本院在审理原告关成芳诉被告XX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之间无纠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本院认为,因原告所提起的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关成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忠杰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龙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