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辽0804民初3515号
裁判日期: 2012-03-11
公开日期: 2020-07-24
案件名称
何井义、兰日珍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何井义;兰日珍
案由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804民初3515号申请人:何井义,男,195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营口市鲅鱼圈区。被申请人:兰日珍,女,196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营口市鲅鱼圈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何井义申请认定被申请人兰日珍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原告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野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