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滦民初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2-03-11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建军与被马井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军,马井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滦民初字第306号原告:李建军。被告:马井满。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军与被告马井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建军于201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马井满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建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李建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付相如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曹晶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