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吴堡民初字第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2-03-11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薛某某与贾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贾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吴堡民初字第00078号原告薛某某。被告贾某某。本院在审理薛某某与贾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某于2012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薛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鹰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