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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吴堡民初字第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2-03-11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薛某某与贾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贾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吴堡民初字第00078号原告薛某某。被告贾某某。本院在审理薛某某与贾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某于2012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薛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鹰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