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胶民初字第1357号
裁判日期: 2012-03-11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关成芳与XX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成芳,XX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胶民初字第1357号原告关成芳,女,汉族,住胶州市。被告XX,男,住青岛市。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系母子关系,1998年9月份原告在胶州市买旧平房4间,当时面积74平方米,购房款20000元,赠与儿子。2004年扩建南屋厢屋。2008年11月25日,被告借我20000元,至今没还。现在儿子买了新楼,要求儿子返还我赠与的旧房子,儿子借我的20000元钱也不要了。被告诉称,原告所述属实,同意将原告赠与给我的房子还给她,我们私下已经写好协议了。本院在审理原告关成芳诉被告XX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之间无纠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本院认为,因原告所提起的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关成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忠杰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龙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