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温瑞商初字第1977号
裁判日期: 2012-03-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何某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何某某,陈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温瑞商初字第1977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金某某。被告何某某。被告陈某。原告王某某为与被告何某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1年11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朱李江担任审判长,由人民陪审员 南瑞咸、陈康雄参加审理的合议庭,于2012年3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某某、陈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2011年1月8日,被告何某某以临时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至同年3月7日止,并口头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被告陈某为借款提供担保,没有约定担保期间,但特别约定:若被告何某某逾期归还借款,由被告陈某负责归还。原告于当日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何某某交付了借款。之后,被告偿付了2个月的利息,其余利息和本金,均没有归还。原告催讨无果,依据《中华某某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某某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何某某立即偿还借款200000元及其利息(按月利率2%,从借款之日起计算至偿还完毕之日止);2、被告陈某对被告何某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王某某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据1、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和两被告的人民警察证复印件各一份,以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身份。原告解释称,借款时,两被告的身份是瑞安市公安局警察和见习警察,现已被“劝退”。证据2、借款借据一份,以证明被告何某某向原告借款和被告陈某提供担保的事实及其约定。原告解释称,若被告何某某逾期归还借款,由被告陈某负责归还,是特别约定,不受担保法拘束。证据3、网银转账交易凭证一份,以证明原告已通过网银向被告何某某转账交付借款200000元的事实。被告何某某、陈某均没有答辩,也没有举证。原告王某某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被告何某某、陈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且均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均予以采信。据上,本院认定:2011年1月8日,被告何某某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至同年3月7日止。被告陈某为借款提供担保,并特别约定:若被告何某某逾期归还借款,由被告陈某负责归还。原告于当日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何某某交付了借款。至今,两被告均没有归还。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和担保合同均事实存在。被告何某某、陈某在原告主张权利后,应及时履行偿还借款和承担担保责任的义务。无证据证明原、被告对借款约定计算利息,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与被告陈某没有约定担保方式,依法确定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原告依据《中华某某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请求被告陈某对被告何某某的债务承担连带债务,当然应受《中华某某共和国担保法》的拘束。至于原告认为与被告陈某约定的“负责归还”是特别约定,不受担保法拘束,与本案的诉讼请求无关,本案不作处理。无证据证明原告在保证期间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被告陈某主张权利,被告陈某的保证责任免除。据此,依照《中华某某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某某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某某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何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某某借款200000元。款交本院转付。二、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某某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90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52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600元,由被告何某某负担4600元(被告负担的受理费,定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应当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来本院退回预交的受理费余额400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或者由本院执行到位后退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款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账号:319-299901040006651。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朱李江人民陪审员南瑞咸人民陪审员陈康雄二〇一二年三月十日书记员叶宇 来自